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1年度,285號
TPDV,111,司他,285,202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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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285號
相 對 人 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鋒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林志軒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
國111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金益世股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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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