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167號
TPDV,111,司,167,202209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臺北國局中正分局 范品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安鎂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
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故請一併陳明
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2項規
定,如限期命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
聲請),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1/1頁


參考資料
安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