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1年度,9號
TPDV,111,原訴,9,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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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簡清山

許子傑


馬亞伯

關惠國
高少丞

辜贈宇

陳均諺(原名陳貴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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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