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 理人 張百欣律師被 告 簡清山 許子傑 馬亞伯 關惠國 高少丞 辜贈宇 陳均諺(原名陳貴滄)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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