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9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即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林咏芬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買鴻智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與本訴訴訟標的並非
相同,又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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