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32號
TPDV,111,勞訴,132,2022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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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原 告 鄧喜泉
余春萬
邱建源
黃正豪

陳亞男
方榮義
楊志偉
李維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判決第1頁第25行)、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16頁第21行、第31行)「余萬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余春萬」。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依被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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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