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何瑞琛
代 理 人 葉建偉律師
相 對 人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參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二
份到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
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
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
,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
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
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同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見民事起訴狀第2頁)未據繳
納聲請費,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差額等
共計為539萬6,003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39萬6,003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
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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