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470號
TPDV,111,勞補,470,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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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70號
原 告 徐肇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2,7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
元。惟上開請求屬原告任職期間應領之業績獎金,依前開規定,
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0,269元,故原告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0,134元(計算式:30,403-20,269)。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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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