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月股)
失 蹤 人 王忠孝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對失蹤人王忠孝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忠孝(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失蹤前住:臺北市中正區晉江街18巷1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忠孝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忠孝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已逾80 歲,因行方不明而於106年12月18日註記為失蹤人口,無換 發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且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無出入境 紀錄與死亡資料,爰依法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函、全民健保查詢資料、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 、戶籍資料、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 統查詢結果、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函、內政部移民署函為憑,堪信失蹤人為15年5月5日生,於 106年12月18日失蹤計至109年12月18日止,失蹤屆滿3年, 前經本院於111年3月17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 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1 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 告,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