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106號
TPDV,111,亡,106,202209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德文

失 蹤 人 施恭仁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施恭仁男(男、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於民國104年9月8日通報失蹤,迄今 約7年仍行方不明,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失蹤人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 及前科紀錄查詢表、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附卷為證,堪 認為真實。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准 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