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62號
TPDV,110,重訴,762,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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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11
1年9月2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示,上訴人胡麗華因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1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3萬424 元,上開上訴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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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