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28號
TPDV,110,訴,6728,2022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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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思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元凱、何
逸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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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