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869號
TPDV,110,訴,5869,2022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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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869號
原 告 林晉慶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被 告 王仁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靖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合夥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因本契約或因合夥衍生之爭議 而涉訟者,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北司調卷 第11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嘉義聯弘診所新臺幣 (下同)58萬1,283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第31頁),嗣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具狀變更聲明請求為:「 被告應給付兩造公同共有人全體460萬8,303元,及自調解聲 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15、383頁),核其變更係基於同 一之基礎事實,且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揆諸前揭 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107年12月2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兩造合夥經營址 設嘉義市○區○○路000○000號之「聯弘診所」(下稱系爭診所 ),由被告擔任負責人,原告得定期查帳,且被告應於每月 終召開合夥人會議,審查系爭診所之財務及業務情形。系爭 診所於108年8月起,業務經營漸趨穩定,被告遂提議比照址



設新北市○○區○○路0號1樓之「聯鴻診所」之醫師薪資計算方 式(下稱三峽公式)計算被告新資,並回溯自108年4月起適 用三峽公式,惟嗣經訴外人即系爭診所助理劉怡伶發覺被告 自行提高多項抽成比例溢領薪資,兩造遂於109年4月12日召 開會議,會中協議改以原告開設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之 「聯宏診所」(下稱虎尾「聯宏診所」)之醫師薪資計算方 式(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下稱虎尾公式)計算被告新資,並 同樣回溯自108年4月起即適用虎尾公式。詎被告仍未依協議 結果之虎尾公式計算薪資,自108年4月起至110年12月止, 已溢領新資共計新臺幣(下同)460萬8,303元。爰本於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溢 領之薪資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兩造公同共有人全體4 60萬8,303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
  依據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醫師看診薪資依績效比例發放, 業務績效比例計算方式由全體合夥人會議訂立」,惟兩造未 曾約定被告之薪資提成應扣除成本,兩造嗣於109年4月12日 開會協議所合意適用之「虎尾公式」內容應如附表二所示, 並非虎尾「聯宏診所」所使用之計算方式,系爭診所與虎尾 「聯宏診所」之業務項目本有不同,虎尾「聯宏診所」沒有 委外的檢驗成本,實際上亦未扣除成本;原告於110年1月20 日寄發予被告之存證信函亦未提及應扣除成本,且就「自費 抽成」部分,於函中已明確提及兩造雖有重新協商,然均未 達成共識等語;又於109年4月12日協議前,被告之薪資均由 原告核算後指示助理匯入被告帳戶,於協議後,如被告確有 溢領,亦未見原告曾扣繳或追回,足見兩造所合意之「虎尾 公式」,確實毋庸扣除成本。又兩造亦未曾約定應回溯自10 8年4月起計算薪資,此由109年4月12日後,原告仍照常發放 被告薪資,未曾自被告薪資任一次或逐次回扣即可推知,遑 論原告於110年1月20日、110年2月9日之存證信函中均未主 張回溯計算。從而,被告並無溢領薪資之事實,原告之請求 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兩造有於107年12月2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合夥經營系爭診 所乙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在卷可稽(見北司調卷第10 至1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原告主張兩造於 109年4月12日召開會議,決議以「虎尾公式」計算被告之薪



資,並回溯自108年4月起開始適用,「虎尾公式」中健保給 付項目應扣委外檢驗成本、病患自費項目應扣除藥費、針劑 等成本,然被告未依協議結果計算薪資,自108年4月起至11 0年12月止,已溢領薪資共計460萬8,303元等情,則為被告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一)原告主張兩 造於109年4月12日開會協議用以計算被告在系爭診所薪資之 「虎尾公式」中,健保給付項目應扣委外檢驗成本、病患自 費項目應扣除藥費、針劑等成本,是否可採?(二)如是,兩 造是否有約定上開「虎尾公式」應溯及自108年4月起計算被 告在系爭診所之薪資?(三)如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兩造 公同共有人全體自108年4月起至110年12月止已溢領之薪資4 60萬8,303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4月12日開會協議用以計算被告在系爭 診所薪資之「虎尾公式」中,健保給付項目應扣委外檢驗成 本、病患自費項目應扣除藥費、針劑等成本,是否可採?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協議用以 計算被告在系爭診所薪資之「虎尾公式」,其中健保給付項 目應扣委外檢驗成本、病患自費項目應扣除藥費、針劑等成 本等節,既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自應由原告就上開所 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2、經查,兩造固不爭執有於109年4月12日召開會議,決議以「 虎尾公式」計算被告之薪資(見北司調卷第40頁、本院卷第 53頁),惟就該日協議之「虎尾公式」內容細節為何,兩造 則有爭執。原告主張上開「虎尾公式」內容應如附表一所示 ,比照虎尾「聯宏診所」之醫師薪資計算方式,被告抽成之 健保給付項目應先扣除委外檢驗成本、所抽成之病患自費項 目應先扣除藥費、針劑等成本,被告則辯稱當時並未約定應 扣除上開委外檢驗成本、藥費、針劑等成本。而依證人即虎 尾「聯宏診所」會計劉珠鳳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虎尾公式 是伊設計的;嘉義聯弘診所(即系爭診所)計算薪資的算式 不是伊設計的,但原告有跟伊詢問,伊就提供虎尾的計算公 式;(法官提示如附表二所示被告主張之「虎尾公式」後問 :此一公式是否符合妳所稱的「虎尾公式」?)是,但第四 點的自費還有另外一個公式,自費的細項要另外判斷;自費 的部分要扣除成本,才是這裡的自費額;(法官提示如附表 一所示原告主張之「虎尾公式」後問:是否符合妳所稱的「 虎尾公式」?)比例都是對的,但虎尾公式沒有委外的檢驗 成本;(法官問:剛才提示的二份資料,內容是否一致,均 為「虎尾公式」?)是等語(見本院卷第316至319頁),足



見系爭診所計算薪資的算式並非直接由證人劉珠鳳所設計, 證人劉珠鳳雖有提供虎尾「聯宏診所」之「虎尾公式」供原 告參考,然而該「虎尾公式」中沒有委外的檢驗成本,此與 如附表一所示原告主張之「虎尾公式」細節略有不同,且依 證人劉珠鳳之理解,如附表二所示被告主張之「虎尾公式」 亦符合其所稱之「虎尾公式」,只是自費部分要扣除成本, 顯徵於一般情況下,若僅單純提及「虎尾公式」此一名詞, 並不能使人特定該公式之實際內容與細節為何,如附表一或 二所示之內容,均可能被理解為「虎尾公式」。而原告亦自 認於109年4月12日兩造所召開之協商會議中,被告並未向證 人劉珠鳳請教「虎尾公式」的內容,只說要改用「虎尾公式 」即離場等語(見本院卷第376至377頁),更徵兩造雖有於 109年4月12日召開會議,決議以「虎尾公式」計算被告之薪 資,然就該「虎尾公式」之實際細節內容為何、是否應扣除 委外檢驗成本、藥費與針劑費用等節,當時則未詳予說明、 討論並約定,是兩造雖形式上達成以「虎尾公式」計算被告 薪資之結論,然就所合意適用之「虎尾公式」之實際內容與 細節,則並未達成共識。此參原告於110年1月20日寄發予被 告之存證信函中,亦提及:「......後於109年4月12日股東 會議中王仁昌先生(即被告)已同意以虎尾公式重新計算其 薪資;另雙方就自費抽成及員工加班費等部分亦有重新協商 ,然均未達成共識;......故以上事宜均尚有討論之必要。 」等語(見北司調卷第12至14頁),益徵上情。 3、從而,兩造雖有於109年4月12日召開會議,決議以「虎尾公 式」計算被告之薪資,惟就「虎尾公式」之實際內容與細節 ,包含健保給付項目是否應扣委外檢驗成本、病患自費項目 是否應扣除藥費、針劑等成本等節,兩造則未為討論並約定 ,是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4月12日合意適用之「虎尾公式」 中,健保給付項目應扣委外檢驗成本、病患自費項目應扣除 藥費、針劑等成本等節,尚難採認。
(二)如是,兩造是否有約定上開「虎尾公式」應溯及自108年4月 起計算被告在系爭診所之薪資?
  原告主張兩造合意適用之「虎尾公式」中,健保給付項目應 扣委外檢驗成本、病患自費項目應扣除藥費、針劑等成本等 節,尚難採認,既已認定如前,則兩造是否有約定上開「虎 尾公式」應溯及自108年4月起計算被告在系爭診所之薪資乙 節,即毋庸審究。
(三)如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兩造公同共有人全體自108年4月起 至110年12月止已溢領之薪資460萬8,303元,有無理由?    原告主張兩造合意適用之「虎尾公式」中,健保給付項目應



扣委外檢驗成本、病患自費項目應扣除藥費、針劑等成本等 節,尚難採認,既已認定如前,則原告主張被告自108年4月 起至110年12月止,已溢領薪資共計460萬8,303元乙節,即 屬不能證明。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兩造公同共有人全體 自108年4月起至110年12月止已溢領之薪資460萬8,303元, 即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兩 造公同共有人全體460萬8,303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虎尾公式,見北司調卷第6頁)名目 費用及計算公式 醫師牌照 每月5萬元 掛號費用 當月看診人數(人)×50(元/人) 健保給付 (健保給付額-委外檢驗成本)×30% 病患自費 (掛號費以外之病患自費金額-醫療院代健保局收受之病患自付額-藥費、針劑等成本)×50% 附表二:(被告主張之虎尾公式,見本院卷第144至145頁)名目 費用及計算公式 醫師牌照 每月5萬元 掛號費用 當月看診人數(人)×50(元/人) 健保給付額 健保給付額×30% 病患自費 (掛號費以外之病患自費金額-醫療院代健保局收受之病患自付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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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