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538號
TPDV,110,訴,5538,20220927,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38號
上 訴 人 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燿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
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萬2,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1/1頁


參考資料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