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794號
TPDV,110,訴,1794,2022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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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9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陳奕均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陳天翔
陳鴻瑩
被 告 王惠民原名王仕傑王偉民


李惠慈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31日 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並依被告李惠 慈聲請通知證人王建弘到庭為證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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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