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陳卿子(兼陳哲世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因上訴人陳哲世死亡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卿子為上訴人陳哲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陳哲世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0年9月14日死亡 ,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其法定繼承人除陳卿子 外,其餘繼承人陳美蓉、陳彥霖、陳彥謄均拋棄繼承,自應 由上訴人陳卿子聲明承受訴訟,惟未據其聲明承受,爰由本 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卿子為陳哲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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