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374號
TPDV,109,訴,7374,2022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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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74號
上 訴 人 江晉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育洧(原名:高進來)、高浚杰(原名
高進男)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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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