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08號
TPDV,109,建,208,2022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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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新臺幣(下同)2,198,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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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