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楊兆平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楊樂平
楊瑛
楊幼鶴
嚴采薇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複代理人 劉德鏞律師
吳孟玲律師
被 告 嚴正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嚴治
嚴昭祥(Anson Yen)
嚴昭蕙(Susan Y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1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院區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9月30 日下午5時在 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當事人部分國外送達 未復,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 濟之考量,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