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更一字,108年度,1號
TPDV,108,重家繼訴更一,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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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楊兆平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楊樂平

楊瑛
楊幼鶴

嚴采薇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複代理人 劉德鏞律師
吳孟玲律師
被 告 嚴正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嚴治

嚴昭祥(Anson Yen)


嚴昭蕙(Susan Y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1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院區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9月30 日下午5時在 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當事人部分國外送達 未復,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 濟之考量,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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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