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63號
TPDM,111,附民,663,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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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63號
原 告 林永昌
林珍妮
被 告 林明杰



李聿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所犯刑事殺人罪部分,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 辯論終結,而原告2人於同年月29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是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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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