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71號
TPDM,111,聲,1671,202209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71號
聲 請 人 陳台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姜羽凡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訴字第798號)
,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台華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98號( 下稱本案)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相關之資訊。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 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 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本 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被害人於審判 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 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 之」;「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 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 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 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 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第7 點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 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 ,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前開應行注意 事項第2點之說明亦有釋明。
三、經查,本案被告姜羽凡所涉罪名經核非屬前開應行注意事項 第2點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 、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類型,又本案亦不具社會矚目性、 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注 意事項之規定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