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427號
TPDM,111,聲,1427,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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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煒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111年度執
字第3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煒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煒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 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 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刑事訴訟法第 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 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 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 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 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 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 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受刑人蘇煒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各罪均 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1月19日)前 所為,有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 應執行之刑,自無不合。
 ㈡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



字第155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依 前開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 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及後裁判宣告 之刑總和90日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定應 執行刑之意見後,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被告意見表回函 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29頁),併審酌各罪均為竊盜案件 ,且各次犯行之時間均係於109年7月至同年10月間陸續所為 ,又考量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 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2日 109年7月12日 109年7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5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5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5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日 110年12月1日 110年12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院 臺灣新北地院 臺灣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42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2日 110年10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5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院 臺灣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 111年度審簡第88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日 111年5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87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6月21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42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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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