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6年度,47號
TCDM,106,中簡附民,47,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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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張書榮
被   告 林予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84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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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