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邱芝蘭
訴訟代理人 左逸軒律師
被 告 許嘉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39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