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2276號
TPDM,111,審附民,2276,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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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276號
原 告 蕭秀梅
被 告 林松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745號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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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