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1830號
TPDM,111,審訴,1830,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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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扈美華

籍設宜蘭縣○○市○○路000號0樓(宜蘭戶政事務所

選任辯護人 陳子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1225號、第13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扈美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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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