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何修翗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憲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