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宥任所涉在臺北市中山區等處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號、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7 月7日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號、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3所示之物 ,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2所示之 物,經乙醇沖洗後,亦檢出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3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 第2443號卷【下稱毒偵2443卷】第56至57頁)。是如附表編 號1、3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編號2所示之物雖 非毒品,然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無從析離, 亦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 ,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人 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1、3所示包裝第 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析離方式 ,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 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1袋(淨重0.00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01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2443卷第56至57頁) ⑶臺北地檢署109年度青保管字第1273號(毒偵2443卷第55頁) ⑷採樣用品已檢驗用罄 2 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具1組 ⑴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2443卷第56至57頁) ⑶臺北地檢署109年度綠保管字第1140號(毒偵2443卷第58頁) ⑷採樣用品已檢驗用罄 3 白色結晶2袋(淨重共0.00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共0.005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共2只)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2443卷第56至57頁) ⑶臺北地檢署109年度綠保管字第1140號(毒偵2443卷第58頁) ⑷採樣用品已檢驗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