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79號
TPDM,111,單禁沒,779,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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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雪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
89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貳包(驗餘淨重共玖點柒玖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雪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28993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案查扣驗出 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2包(驗餘淨 重9.7956公克),係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 ,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 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雪玲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為警扣案之咖啡包2 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成分(淨重10.6594公克、取樣0.8638公克、驗餘淨 重9.7956公克),有該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而被告因犯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926號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59號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然該案扣得之咖啡包2包未列於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及簡易判決中,臺北地檢遂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993號 偵辦,並認該案與前開案件為同一案件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簡易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 人單獨就前開扣案含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2 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檢驗 需要取用滅失部分,已不存在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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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