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煜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3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煜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18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於民國109年9月4日 確定,並於111年9月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 毒品器具菸彈、菸斗各1個,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四氫大麻酚、大麻等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8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9年9月4日 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又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另犯施用第二 級毒品大麻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 簽結等節,有緩起訴處分書、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簽呈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㈡、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四 氫大麻酚、大麻反應乙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09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0年3 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份可憑(109年度毒偵字第21 84號卷第93、97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卷第139、141 頁),顯見該等扣案物因與毒品直接接觸而均留有該等毒品 殘渣。則附表所示之物,因皆難與四氫大麻酚、大麻剝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之。另此等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亦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菸彈 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109年度藍字第1104號 2 菸斗 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10年度紅字第5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