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34號
TPDM,111,單禁沒,734,202209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家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
字第158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2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家宏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367號判決處拘役10日 ,緩刑2年確定。然被告因案查扣之手指虎1只,為供犯罪所 用之物,而由被告無正當理由取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 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條例所稱列管 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 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 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準此,手指虎原即屬於該款所明示 之管制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運輸,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8年度審易字第2367號判決處拘役10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 ,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乙節,此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108年8月2日北市警保字第10830142952號函暨刀械鑑 驗登記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 查,足見該扣案物品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3款列舉查禁之刀械無訛,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核屬違禁物,依前開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意 旨認該扣案物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誤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第38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法院不



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本院仍得引用適當規定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