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28號
TPDM,110,附民,128,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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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連憶禎
被 告 馮鈞守



陳仲寅


張智凱




黃雅蕙




潘虹卉



戴于翔



陸彥合


何舒瑜



楊宗霖


方聖百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馮鈞守陳仲寅張智凱黃雅蕙潘虹卉戴于翔陸彥合何舒瑜楊宗霖方聖百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原告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 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陳仲寅黃雅蕙就原告遭詐騙之犯行 及被告張智凱馮鈞守之部分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 第18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又被告何舒瑜方聖百及戴于 翔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有其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因原告聲請仍將本件全部移送民事庭 審理,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又原告針對其餘被告所涉之請求,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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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