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連憶禎
被 告 馮鈞守
陳仲寅
張智凱
黃雅蕙
潘虹卉
戴于翔
陸彥合
何舒瑜
楊宗霖
方聖百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馮鈞守、陳仲寅、張智凱、黃雅蕙、潘虹卉、戴于翔 、陸彥合、何舒瑜、楊宗霖、方聖百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原告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 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陳仲寅、黃雅蕙就原告遭詐騙之犯行 及被告張智凱、馮鈞守之部分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 第18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又被告何舒瑜、方聖百及戴于 翔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有其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因原告聲請仍將本件全部移送民事庭 審理,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又原告針對其餘被告所涉之請求,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