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林秉叡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被 告 陳泓志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被 告 臺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upont Sebastien Serge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于庭律師
被 告 勝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3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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