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18號
TPDM,109,金訴,18,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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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建
陳韋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林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偵字第28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龍建勳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韋丞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龍建勳(英文名字JESSE)與陳韋丞(英文名字CHRIS)均明知其 等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並 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竟共同基於非法經 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年9月起,先由龍建 勳於「選擇權狂人班」臉書粉絲專頁上刊登免費投資講座訊 息,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參加免費講座,龍建勳及陳韋丞再於 講座上推銷陳韋丞所教授關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 貨契約」(下稱臺指期)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 契約」(下稱臺指選擇權)之付費課程(課程名稱為「選擇 權狂人班」),以此方式陸續招攬王凱進陳哲明郭子祥 等約40多位付費學員參加上開課程,嗣再由陳韋丞於臺北市 ○○區○○○路○段00號「優美飯店」等地,向付費學員教授臺指 期及臺指選擇權之買賣策略,並於課後提供前開付費學員由 陳韋丞依據即時期貨及選擇權之公開資訊加以篩選、編輯、 加工及計算之數據等資訊之EXCEL試算表,該EXCEL試算表所 顯示之履約價格即可供陳韋丞所教授之「週選擇權雙賣」策 略使用,藉此方式提供付費學員即時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 龍建勳及陳韋丞並邀請前開付費學員加入「停損當水喝」LI NE群組,並在群組內提供付費學員有關臺指期及臺指選擇權



等標的之具體分析意見與推介建議;龍建勳及陳韋丞向上開 付費學員收取新臺幣(下同)8,800元至4萬9,800元不等之 費用,龍建勳復提供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城分行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竹城帳戶)及同銀行天母分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天母帳戶)供其等匯款,龍建勳及陳韋丞分 別獲得其中45%及55%之獲利金額,渠等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期 貨投資顧問業務。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分別於108 年10月4日、同年月22日詢問龍建勳及陳韋丞後,始悉上情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王凱進陳哲明郭子祥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所定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必須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 」二要件,始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所謂可信 性,乃屬程序上證據能力信用性之問題,並非對其陳述內容 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可信性」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 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項目加以綜合觀察,據以判斷該 傳聞證據是否「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倘可據以認定其任意 性暨信用性俱無疑慮者,即可例外賦予證據能力,俾其成為 法院審判時之適格證據;如依於審判外為陳述時之外部附隨 環境或條件,除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 意性外,兼須就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 夜間詢問之規定、詢問時有否踐行告知義務、警詢筆錄所載 與錄音或錄影內容是否相符等各項,為整體之考量,以判斷 其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 並於判決理由內敘明其採用先前不一致之陳述,如何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無從以其他證據代替,確為證明犯罪存 否所必要之理由,方為適法;至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 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 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 ,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 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 267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43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442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副局長及薦任職以



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 之司法警察官,法務部調查局所屬省(市)縣(市)調查處 、站之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工作站主任及薦任職以上 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 條、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法務部調查局及所屬機關委任 職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 之司法警察,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4條有明文規定。 ㈡經查,證人王凱進陳哲明郭子祥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 陳述,雖對被告2人全屬傳聞證據,但其等均係被告2人所開 立課程之學員,且其等證言對被告2人是否成立違反期貨交 易法之犯行等節至為重要,而屬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其次,其等前開證述內容,與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迥異 ,而有證述前後不一,甚或內容繁簡不同之情形,但其等於 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多係在案發後數月間所為,所言相 較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更佳詳盡,較諸於111年6 月間在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甚近案發時點,記憶力應較為清晰。質以該等 筆錄之記載,其等上揭證述內容甚為詳細,除於日間由調查 官先告以人別詢問、權利告知後所為外,乃採取一問一答之 方式,並無跡證顯示有何違反意願而非法取供之情事,顯見 該等證述應出於真意而無外力干擾,又因未與被告2人同在 一處或同時製作筆錄,復證述內容遭歷次證據提示、相關人 等影響之可能性較低,足徵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無疑。揆諸 前開意旨,該等證述應具上開規定及意旨所認傳聞法則例外 情形,故有證據能力,並因其等嗣均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 分到庭具結作證,而由檢察官、辯護人雙方進行交互詰問, 確已保障被告2人反對詰問權並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均得 採為判決之基礎,被告2人辯稱無證據能力云云,要不足取 。
二、本判決所引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除上開 被告2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爭執上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外 ,公訴人、被告等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 就證據能力部分表示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有 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援引以下之非供述證據,因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 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之被告2人固坦承有於上揭期間教授臺指期及臺指期選擇 權交易相關課程,並收取學費等情,惟矢口否認有為上揭犯 行,並辯稱:我們於課程上係教授付費學員如何閱讀公開資 訊,並沒有提供即時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予付費學員,提供 學員之EXCEL檔案內容僅係由被告陳韋丞蒐集公開資訊彙整 ,我們會邀請有意願的學員加入「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 但是並沒有在群組內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云云(本院卷 一第124至126頁)。經查:
 ㈠不爭執事項之認定:
  查被告龍建勳(英文名字JESSE)與被告陳韋丞(英文名字CHRI S)未經金管會許可發給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證照自107年9月 起,先由被告龍建勳於「選擇權狂人班」臉書粉絲專頁上刊 登免費投資講座訊息,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參加免費講座,被 告2人再於講座上推銷被告陳韋丞所教授關於臺指期及臺指 選擇權之付費課程(課程名稱為「選擇權狂人班」),以此 方式陸續招攬王凱進陳哲明郭子祥等約40多位付費學員 參加上開課程,嗣再由被告陳韋丞臺北市○○區○○○路○段00 號「優美飯店」等地,向付費學員教授臺指期及臺指選擇權 之買賣策略,並於課後提供前開付費學員由被告陳韋丞依據 即時期貨之公開資訊加以篩選、編輯及加工之數據等資訊之 EXCEL試算表,被告2人並邀請前開付費學員加入「停損當水 喝」LINE群組,並向上開付費學員收取8,800元至4萬9,800 元不等之費用,被告龍建勳復提供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 城帳戶及天母帳戶供學員匯款,被告2人分別獲得其中45%及 55%之獲利金額一節,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核與證人王凱進陳哲明郭子祥調查局詢問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大致相符(108年度偵字第28105號卷〈下稱偵卷〉第27至32 頁、第37至42頁、第53至58頁、第103至106頁、第143至145 頁、第199至201頁、第211至213頁;本院卷一第353至428頁 ;本院卷二第7至57頁),並有證人郭子祥108年3月14日匯 款資料(偵卷第33至35頁)、證人王凱進郭子祥匯款明細 (偵卷第43至45頁)、「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對話截圖( 偵卷第47至51頁、第63至67頁)、證人陳哲明匯款單據(偵 卷第59至6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4 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41887號函暨所附被告龍建天母帳戶相關資料(偵卷第69至8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6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84632 號函檢附被告龍建天母帳戶存款紀錄及存款憑證影本(偵 卷第83至87頁)、證人王凱進手機翻拍之EXCEL試算表照片 (偵卷第113頁)、證人陳哲明手機翻拍之「停損當水喝」L



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49至193頁)、「停損當水 喝」LINE群組於108年2月21日至同年10月1日之對話記錄( 偵卷第229至34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 9年3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34945號函暨所附被告龍 建勳竹城帳戶及天母帳戶存款明細(偵卷第363至401頁)、 證人陳哲明手機內之「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對話列印資料 (偵卷第403至598頁)等件在卷可考,上揭事實,堪予認定 ,合先敘明。  
 ㈡被告2人上揭犯行,業據下列證人證述明確: ⒈依證人即付費學員王凱進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被告陳韋丞在 上課中和LINE群組中會說明選擇權或期貨的操作策略和建議 ,群組中還會不定時提示即時下單方式,被告陳韋丞會在群 組中張貼買賣選擇權之下單紀錄,也會分享進出的點位及獲 利,我當時匯款4萬9,000元至被告2人指定之帳戶,這筆錢 就是我上課的學費以及加入「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的費用 ;被告陳韋丞在上課時主要以選擇權操作策略為主,上課内 容策略會分成買方和賣方兩個部分,賣方策略主要為週選擇 權價平雙賣,同時以自動下單軟體MULTICHART的程式碼自動 操作期貨作為避險,買方策略則主打順勢突破策略,依據日 K線圖的支撐壓力線作為買賣的參考依據,教導學員如何進 場操作,另外被告陳韋丞自己開發EXCEL試算表,EXCEL試算 表可供學員作為下單買賣的參考等語(偵卷第39至41頁)。 復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陳韋丞LINE群組不定期貼自己下單 的資料,如買賣什麼點位的選擇權,在盤中會提供給大家, 被告陳韋丞LINE群組會帶著學員操作,有學員提問,被告 陳韋丞就會回答;EXCEL試算表上之履約價格是由被告陳韋 丞計算,以供學員選擇一個最有利的標的,被告陳韋丞建議 的履約價格在盤中會一直跳動,以作為學員下單的參考依據 等語(偵卷第104至105頁、第200頁)。末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一第105頁被告二人109年9月 10日刑事準備狀㈠被證1系爭EXCEL試算表畫面截圖〉編號15有 一排黃色數據,意義為何?)我有點印象,好像是其中一個 賣方策略,經計算後會標示出該賣方策略現在適合做在哪個 履約價上,像現在畫面履約價是10500,是他當下計算出來 適合做其中一個雙賣策略的,鮮黃色這排是會跳動的。」、 「(問:黃色這欄數字是陳韋丞計算出來的嗎?)是他們提 供的,經過EXCEL表報價拿來做計算。」、「(問:所以根 據陳韋丞提供這行黃色數據,可作為你買進或賣出的參考嗎 ?)可以提供我作為執行其中一個策略的下單參考。」…「 (問:有無看過陳韋丞在群組中回答學員有關履約價格的問



題)…會有些學員問可否在哪些點位做什麼,印象陳韋丞 也會回。」等語(本院卷一第413至414頁、第419頁)。   
 ⒉另證人即付費學員陳哲明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被告2人在課堂 上與學員分享投資策略以及程式操作方式等資訊,並會在上 課時講述操作策略,例如依據K線圖的走勢,教導學員如何 進場操作,並以EXCEL試算表讓學員了解盤中可能會遇到的 波動與走勢,並分析當日期貨收盤後,明日可能會遇到的狀 況,並告知學員可以準備出場或進場的時機,讓學員自己判 斷,並會在LINE群組中為學員提供選擇權或期貨商品帶進帶 出服務等語(偵卷第55至57頁)。且於偵查中證稱:若LINE 群組成員有人請教被告陳韋丞,被告陳韋丞應該會提供建議 購入時機及履約價格等語(偵卷第144頁)。末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問:你偵查中跟檢察官說,你印象陳韋丞都 是盤後才在群組給一些建議,是否如此?)盤中好像也有。 」、「(問:〈請求提示108年度偵字第28105號卷第277頁『 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2019年4月24日對話紀錄)13時39分清 文小鄭Angus問「今天做哪個價位?」,Chris回答「11000 」,這是否就是Chris在回答清文小鄭Angus有關價位詢問的 回覆?)應該是選擇權選哪個履約價吧。」、「(問:〈請 求提示108年度偵字第28105號卷第280頁『停損當水喝』LINE 群組2019年4月30日對話紀錄)10時40分Jerry-H傳訊息『今 天雙sell要出場嗎?』,Chris回『沒哦晚上睡前沒達到避險 就買個20點左右的價外BP』,這是否是Chris回答Jerry-H詢 問有關操作的問題所給的建議?)應該是吧。」、「(問: 〈請求提示108年度偵字第28105號卷第283頁『停損當水喝』LI NE群組2019年5月2日對話紀錄〉13時11分甄說『今天還是1100 0嗎?』,Chris回『是,記得減碼』,這是否也是群組有人發 問,Chris回答?)對。」、「(問:就你理解,其中11000 是履約價嗎?)對。」、「(問:〈請求提示108年度偵字第 28105號卷第289頁『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2019年5月7日對話 紀錄)0時43分時wanju問『老師、同學們,都如何因應今日 期權的多變盤勢?有幸聆聽您們的成功經驗嗎?』,0時53分 Chris回『針對你的部位建議bc不要留倉,台指的部分是屬於 留倉風險,本來你要做這樣子的單就會要承受的範圍』,Chr is所說『bc』是什麼?)就是BUYCALL。」、「(問:所以Chr is是建議這個人BUYCALL部分不要留倉?)對。」等語(本 院卷二第55至56頁)。
 ⒊又證人即付費學員郭子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被告陳韋丞在L INE群組及課程中講述相關期貨及選擇權操作策略,上課内



容會分成買方和賣方兩個部分,賣方策略主要為週選擇權價 平雙賣策略,並同時以自動下單軟體MULTICHART的程式碼自 動操作期貨作為避險,買方策略主要為順勢突破策略,依據 日K線圖的支撐壓力線作為買賣進場的參考依據,被告陳韋 丞並教導學員如何進場操作;除此之外,每個星期三臺指期 貨結算時,被告陳韋丞建議學員可以在下午1點30分現貨收 盤時,操作雙賣策略進場;同時被告陳韋丞會分享進出場的 點位及獲利,我有試著依被告陳韋丞所講述的策略操作幾次 ,可是最後都虧錢,我就不敢再進場買賣等語(偵卷第29至 32頁)。再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陳韋丞提供之EXCEL試算表 上所顯示之履約價格,係針對被告陳韋丞教授之選擇權雙賣 策略所計算出來之數據,此為操作建議,學員會依據建議決 定是否進場操縱,被告陳韋丞也會在LINE群組中建議買賣之 時間點及策略等語(偵卷第211至212頁)。末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問:你方才稱你們會加入「停損當水喝」LINE群 組,你會在群組內問被告二人當天要如何下單嗎?)我會問 ,如果有一些操作策略成立時,我會再確認一下該操作策略 能不能進場做。」…「(問:如上開提示群組訊息,有無印 象見過?)每天在群組裡都會講這些價位,討論這些價位。 」、「(問:你是說每天都會有人問,被告二人就會在群組 內回應價位?)是否每天我不確定,但常常。」、「(問: 〈請求提示108年度偵字第28105號卷第277頁『停損當水喝』LI NE群組2019年4月24日對話紀錄〉13時39分清文小鄭Angus傳 訊息說「今天做哪個價位?」Chris回「11000」,像這樣的 訊息,你在群組內看過嗎?)看過。」等語(本院卷二第18 頁、第23頁)。
 ⒋經查,上開證人確曾匯款學費至被告龍建勳上開帳戶,且提 出其等手機內「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對話紀錄等節,此有 匯款單據、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及列印資料等件在卷可查 (偵卷第33至35頁、第43至45頁、第47至51頁、第59至61頁 、第63至67頁、第149至193頁、第403至598頁),足見上開 證人確曾參加被告2人所舉辦之付費課程;又其等上開證述 大抵相符,且與常情無違,核與被告陳韋丞110年1月22日本 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有時候看到課程上有提過的範例, 像是我在課程上教他們開盤前往上突破之後會想要去做多, 在LINE群組看到後就會跟學員說…但我有說過要以何種價位 做多或做空,我在群組中有講到選擇權交易方式,我有具體 講到指數、價位…」等語相符(本院卷一第126頁),是其等 證詞應堪信屬實;據此,被告2人確有以事實欄所示方式, 給予付費學員關於臺指期及臺指選擇權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



議等情,堪以認定。  
 ㈢被告2人確有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群組中向付費學員提供臺指 期及臺指選擇權交易之具體買賣價位與時點之投資建議等節 ,此有下列LINE對話內容可資佐證:
 ⒈觀之證人王凱進於偵查中所提出之「停損當水喝」群組對話 截圖可知,某學員詢問:「要買哪個履約價好?」,被告陳 韋丞答:「10000吧」、「我買9月的」等語,此有上開LINE 群組對話截圖1份在卷可查(偵卷第47頁、第49頁)。   ⒉又觀諸證人陳哲明偵查中所提出其與被告陳韋丞之對話內容 截圖可知,被告陳韋丞向證人陳哲明建議:「SP10650+B106 00」、「現在的價格的話」、「你最多也是虧19點差不多10 00」、「賺可以賺31點1500」、「還比你單買有機會」等語 ,此有上開LINE群組對話截圖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67頁) 。
 ⒊再參諸卷附「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對話截圖及對話列印資 料(偵卷第149至193頁、第229至345頁、第403至598頁), 其內容略述如下:
 ①被告陳韋丞稱:「過950可以換950C」、「這個有點強,說不 定到11000」等語(偵卷第149頁)。
 ②被告陳韋丞稱:「第一張是5分K的 到250出掉」、「第二張 是1分K的」、「341出掉」、「圈圈是進場 XX是出場」、「 XX是stage的點ㄚ」、「噴過要追的」等語(偵卷第185頁) 。
 ③暱稱MrBig之學員:「挖 買call嗎」,被告陳韋丞:「是ㄚ34 1那邊全跑了」,暱稱MrBig之學員:「太厲害」,被告陳韋 丞:「這不是上課有教怎麼做嗎」、「9點反多突破加碼 上 去ㄚ」等語(偵卷第535頁)。
 ④暱稱喬爸之學員詢問:「要買哪個履約價好?」,被告陳韋 丞答:「10000吧」等語(偵卷第544頁)。 ⑤被告陳韋丞:「有人進600C或650C嗎」、「還是跟我一樣買5 50的」…「600應該還穩」、「有650的話 有爽要跑」(偵卷 第586頁)。
 ⑥被告陳韋丞:「鎖bp不bc」、「不過我是下400」,暱稱Etha n之學員詢問:「BP哪邊?」,被告陳韋丞答:「250吧」、 「不是現在」…被告龍建勳:「今晚睡前雙賣持續賺權利金 ,但睡前下一個bp鎖住整個系統,怕蝶超我們的損益邊界, 約在150點外面,所以bp大概在150點外(約在20點),用意 大概醬子」等語(偵卷第245頁)。
 ⑦被告陳韋丞:「要11點了 這根再下不去就出場哦」、「000 000 c+p都再跌」、「雖然P從早紅到現在,C也一個一個翻



綠,但是時間跟震幅都滿足了 再往下噴的話再進吧」…「買 方GG的時候可以打逆勢單 1.5分K的爆量反轉 雙重假跌破/ 突破 或者用5分的紅綠相間畫支撐壓力打逆勢單 可是這個 很主觀 自己斟酌使用」等語(偵卷第247頁)。 ⑧暱稱清文小鄭Angus之學員詢問:「這禮拜哪個點位雙S,麻 煩告知一下,人在外」,暱稱甄之學員詢問:「10350?還 是10400?」,被告龍建勳答:「加權大概在365,所以比較 靠近10350」、「350兩邊相加點數最少 這就是價平」等語 (偵卷第253頁)。
 ⑨暱稱David之學員詢問:「今天尾盤賣方應該作那個履約價」 ,被告龍建勳答:「快收盤時才比較知道」、「現在做利潤 大風險大」,暱稱David之學員表示:「好,再麻煩提醒一 下」,被告龍建勳回覆:「好」,被告陳韋丞之後回覆:「 差不多啦 雙賣10550開工」、「委買賣都飆起來了」等語( 偵卷第259頁)。
 ⑩暱稱David之學員詢問:「目前有打算停損嗎?」,被告龍建 勳答:「應該在10700左右會進避險單,所以還沒動作」, 暱稱David之學員:「好」、「如果有進再麻煩提醒一下」 ,被告龍建勳詢問:「你有掛單嗎」,暱稱David之學員回 覆:「還沒」,被告龍建勳稱:「建議進場10550+100+你的 CALL的位置 要先掛單子比較保險 00000-000-你的PUT的位 置也是掛好」等語(偵卷第260頁)。
 ⑪暱稱David之學員詢問:「停損單有進場嗎?」,被告龍建勳 回覆:「空單避險單應該在00000-000-00上下 所以應該在1 0380上下會進單」,被告陳韋丞隨即表示:「有沒有人要買 個希望」、「收盤收紅的話 BP350」等語(偵卷第261頁) 。
 ⑫暱稱Tingyu之學員詢問:「BP在10550嗎?」,被告陳韋丞答 :「嗯ㄚ」、「飆太高就買500」,暱稱David之學員詢問: 「所以今天是買700嗎?」,被告陳韋丞答:「賣10700」等 語(偵卷第268頁)。
 ⑬暱稱清文小鄭之學員詢問:「今天作哪個價位?」,被告陳 韋丞回覆:「11000」等語(偵卷第277頁)。 ⑭暱稱Jerry-H之學員詢問:「今天雙Sell要出場嗎?」,被告 陳韋丞答:「沒喔 晚上睡前沒打到避險就買個20點左右的 價外BP」等語(偵卷第280頁)。
 ⑮暱稱Jerry-H之學員詢問:「那本週還要雙Sell嗎?」,被告 陳韋丞答:「收11000上下50點內 就減碼」,暱稱Jerry-H 之學員詢問:「意思是縮到50點內 就減碼嗎?」,被告陳 韋丞隨即回覆:「新倉要下的雙賣減碼」、「這週一樣抱到



結算」、「假設原本要下20口新的雙賣 減到15口這樣」等 語(偵卷第282頁)。
 ⑯暱稱Scott之學員稱:「想來樂透一下W0 00000P」,被告陳 韋丞隨即回覆:「結900附近的話 口數可以多一點」、「雙 賣的」、「除了調回上週減碼的部位還可以再多一些」…暱 稱甄之學員詢問:「這星期作10900還是10950」,被告陳韋 丞答:「950吧」等語(偵卷第290頁)。 ⑰暱稱Jerry-H之學員詢問:「Hi 昨天雙Sell停損要設哪裡? 」,被告陳韋丞答:「00000-00000」等語(偵卷第290頁) 。
 ⑱暱稱Jerry-H之學員詢問:「這週賣10650還是10600呢?」, 被告陳韋丞答:「對啊」、「600」等語(偵卷第295頁)。 ⑲暱稱Jerry-H之學員詢問:「周選要進在10450還是10500?」 ,被告龍建勳:「現在進可能還太早」…暱稱甄之學員詢問 :「可以450/500各做一組嗎?」…被告陳韋丞回覆:「我做 的是500啦」等語(偵卷第298頁)。
 ⑳暱稱Jerry-H之學員詢問:「hello 我excel檔怪怪的 可以問 一下10500雙sell的停損點位嗎?」,被告陳韋丞答:「我 的是10660、10323」等語(偵卷第299頁)。 ⒋依據上開對話訊息之脈絡,被告2人並非僅單純提供未予篩選 、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予付費學員,而係於通 訊軟體LINE對話群組中,主動向付費學員提供臺指期及臺指 選擇權交易之具體買賣價位與時點之投資建議,以作為付費 學員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據;是以,被告2人所為要已該 當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構成要件無疑。 ㈣對於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辯解不採納之理由: ⒈辯護人雖以:被告2人所提供付費學員之EXCEL試算表,其內 容僅係整理公開資訊,並以圖表方式顯現,該資訊本身並未 直接或間接提供交易建議;又EXCEL試算表編號16部分(本 院卷一第105頁)主要是呈現選擇權價平履約價,此係因被 告陳韋丞上課時教授學員關於選擇權雙賣策略,上開策略應 用選擇權價平履約價之相關資訊,此一部分亦僅為公開資訊 之提供,以縮短學員自行查詢之時間云云(本院卷二第174 至181頁)。經查:
 ⑴證人黃信樺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EXCEL試算表欄位上之資訊 都是公開資訊,被告陳韋丞上課時教授之選擇權雙賣策略, 該策略所選擇之履約價格即為價平履約價等語(本院卷一第 391頁、第406頁);然其於同日審理時曾證稱:被告陳韋丞 所教授之選擇權雙賣策略,該策略所選擇之履約價格係指流 動性最大的合約等語(本院卷一第393至395頁),與其前開



所述顯然不符,則其前開所述是否屬實,實非無疑。 ⑵證人呂明和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陳韋丞上課過程 中,有無解釋過該EXCEL表内容為何?)有。」、「(問: 當時陳韋丞有無告知提供EXCEL表的目的,可以幫到你們什 麼?)陳韋丞將公開資訊做整理,以圖像顯示出來。」…「 (問:就你了解,欄位15的資訊是公開資訊嗎?)都是公開 資訊。」等語(本院卷一第358、364頁);然證人呂明和亦 證稱:我忘記本院卷一第105頁所附之EXCEL試算表上編號16 部分是代表什麼意思等語(本院卷一第364頁);是依證人 呂明和上開供述內容,至多僅能認定被告2人所提供之EXCEL 試算表欄位16以外之資訊係整理公開資訊所顯現之結果,然 仍無從認定本院卷一第105頁所附之EXCEL試算表欄位16所顯 示之履約價格,並非具體投資建議之提供。
 ⑶又證人即付費學員王凱進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EXCEL試算 表欄位上之履約價格係供選擇權雙賣策略所使用,此一數字 是由被告陳韋丞當下所計算出來,並由被告陳韋丞提供等語 (本院卷一第413至414頁、第419頁);另證人即付費學員 郭子祥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請求提示108年度偵 字第28105號卷第277頁『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2019年4月24 日對話紀錄)13時39分清文小鄭Angus傳訊息說『今天做哪個 價位?』Chris回『11000』,像這樣的訊息,你在群組内看過 嗎?)看過。」…「(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一第105頁被告 二人109年9月10日刑事準備(一)狀被證1系爭EXCEL試算表 晝面截圖〉現在能否就你記憶說明此EXCEL表各欄位意義為何 ?)…欄位8、9上面都有寫到,8是CALL這週的變化,9是PUT 這週的變化,欄位16是剛剛檢察官一直問我,我現在想起來 ,應該是做雙賣策略時要看這條,也就是方才提示群組訊息 中『小鄭』問今天要做什麼價位…。」等語(本院卷二第23至2 4頁);且被告2人於課程說明會之簡報上亦載明「照EXCEL 顯示的履約價進單」、「選擇權狂人班課後附贈…EXCEL看盤 總匯+賣方點位」等字樣,此有證人郭子祥所提供之說明會 照片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二第135、137頁);綜合上情, 足認被告2人所提供之EXCEL試算表欄位上之履約價格,並非 僅選擇權之價平履約價,而係經被告陳韋丞所計算,以作為 推薦付費學員特定臺指期選擇權商品所用。
 ⒉辯護人再以:又被告2人所提供之EXCEL試算表,各欄位背後 之公式與參數均可修改,學員最終仍要依照自己之策略和風 險承受程度,以決定選擇權履約價格之內容云云(本院卷二 第182頁)。惟查,證人呂明和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請求提示108年度偵字第28105號卷第113頁證人王凱進手機E



XCEL表截圖及本院卷一第105頁被告二人109年9月10日刑事 準備㈠狀被證1系爭EXCEL試算表畫面截圖〉你繳學費後有無收 過類似108年度偵字第28105號卷第113頁的EXCEL表?)有, 報名後龍建勳就給我檔案,還有如何開啟順序。」…「(問 :你開的EXCEL表長得跟現在提示的圖一樣嗎?)跟本院卷 一第105頁這個EXCEL表一樣。」、「(問:你收到的就是本 院卷一第105頁這個表嗎?)不是收到,是我直接開EXCEL表 就是這個畫面,我不會收到人家截圖給我。」…「(問:你 意思是說龍建勳給你一個空白檔案,你要自己從券商那邊取 得資訊,再把資訊輸進去?)會自動輸進去,因為EXCEL表 裡已寫好要接哪個資料,接好資料後會直接寫入EXCEL表內 ,EXCEL表會自己把這些圖形畫出來。」等語(本院卷一第3 75至376頁)。顯見被告2人提供付費學員上開EXCEL試算表 時,相關EXCEL試算表之參數業已設定完畢,無須經由學員 自行設定參數,故學員於上開EXCEL試算表匯入券商所提供 即時資訊所產生之結果,已摻有被告2人對於金融市場趨勢 判斷之意見,故被告2人上開所為應認屬具體投資建議之提 供,並作為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據,此即為期貨交易法所 稱顧問事業範疇等節甚明。
 ⒊辯護人復以:被告2人成立「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之目的, 僅係供付費學員於課程結束後有發問學習的管道,此部分亦 屬於課堂之教學內容,被告2人並沒有提供帶進帶出服務; 又上開LINE群組本身未提供履約價之建議分析服務,且上開 LINE群組亦非被告2人收取學費後所須履約之義務範圍云云 (本院卷二第183至187頁)。然查:   ⑴證人王凱進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也是學員,你 自己繳了學費,你是買陳韋丞帶進帶出的服務嗎?他有這樣 的服務嗎?)就我觀點,我自己不會認定是帶進帶出,因為 那比較像投顧會員的方式,我自己來上這個課程是想學習他 的策略和軟體應用,這些數據作為我自己下單的參考而已, 實際上我也沒有完全依據他講的策略,也有融合一些我自己 習慣的下單模式,我自己是這樣。」等語(本院卷一第425 頁),證人郭子祥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問:就你認知 ,Chris或Jesse在你參加『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中,就台股 指數期貨或台股選擇權,在盤前或盤中有無給予你具體買進 或賣出指令的建議?)應該沒有。」等語(本院卷二第31頁 );然證人王凱進於同日審理時曾證稱:「(問:陳韋丞在 說明會上雖未標榜可提供帶進帶出服務,但後來群組中有人 問他履約價問題時,他是否馬上就回答了?)就我印象是有 學員在問履約價相關時,是有回覆。」等語(本院卷一第42



6頁),且證人郭子祥於同日審理時亦證稱:「(問:你是 說每天都會有人問,被告二人就會在群組内回應價位?)是 否每天我不確定,但常常。」、「(問:〈請求提示108年度 偵字第28105號卷第277頁『停損當水喝』LINE群組2019年4月2 4日對話紀錄)13時39分清文小鄭Angus傳訊息說『今天做哪 個價位?』Chris回『11000』,像這樣的訊息,你在群組內看 過嗎?)看過。」等語(本院卷二第23頁);顯見被告2人 客觀上確有於LINE群組提供學員具體投資建議,是縱使證人 王凱進郭子祥未主動詢問被告2人投資建議,抑或未依據 被告2人所提供之推介建議而為投資決定,然仍無礙於被告2 人上揭犯行之成立。  
 ⑵查被告2人於課程說明會之簡報上亦載明「選擇權狂人班課後 附贈…LINE群組帶領與交流」等字樣,並於說明會簡報上顯 示被告陳韋丞於盤中交易時段在LINE群組內提供學員具體投 資建議等節,此有證人郭子祥所提供之說明會照片等件在卷 可查(本院卷二第137、139頁);足見被告2人於促銷相關 課程時,亦以將會於課程後將於LINE群組提供具體投資建議 一事,作為吸引學員報名課程等節;另參以證人郭子祥本院 審理時證稱:「(問:說明會上陳韋丞有無說到繳學費除幫 你們上課外,還有無提供什麼額外服務?)上完課我們就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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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