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57號
TCDA,111,簡,57,2022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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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7號
抗 告 人 鄭民崇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57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因未於起訴時一併繳納裁 判費2,000元,故本院以111年8月18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57 號裁定命補繳(繳費期限至同年9月2日止);嗣本院於同年9  月5日查詢補繳情形,系統呈現「未完成多元化繳費」(見 本院卷附之「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是以原告 未依限補繳納裁判費為由,以111年9月5日所為111年度簡字 第57號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於同年9月14日提出「行政 請更正誤記若不更正則追加吳俊瑩法官為被告狀」,陳明本 院所命補繳裁判費已於9月2日至超商繳畢等語,既對本院9 月5日駁回裁定以「確有完成補費」為由表示不服,顯足認 對該裁定有提起抗告之意,可認抗告人已合法提起抗告。二、惟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 有明文;否則,係抗告不合法。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如本件原告獲勝訴判決確定,則墊繳之起訴裁判費2000元 、抗告裁判費1000元將退還,改由被告負擔)。三、茲有附言:
1、如未依上述說明依限補繳抗告費用,則先前「駁回原告之起 訴」之裁定即行確定,原告將無法再獲法院實體審理救濟, 故請抗告人務必依限完成補繳。
2、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因此非得以「配偶」為訴訟代理人。原告之訴 狀列「周曉慧」為訴訟代理人應係不合法。原告應以自己名 義為訴訟行為,或委任律師為之。
3、原告宜於訴狀內(或來電)告知本院「電話聯絡」方法,以 便相互聯繫。 
4、本院聯絡方式:(00)0000-0000轉518。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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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