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518號
TCDA,110,交,518,2022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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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518號
原 告 賴子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11月3日中
市裁字第68-GU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 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 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 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日19時55分許,駕駛號牌R AV-9513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后里區 甲后路一段中興街口,因「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下稱舉發機關 )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 款之規定,掣開第GU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被告續於110年11月3日以中市裁字第68-GU0000000號裁 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分別裁處原 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本人賴子霖行經路口,當下有停頓慢行,確認左右無來車, 才慢慢行駛而過,而左方對造車輛當下有超過六秒的時間足 夠讓他反應,並剎車減速慢行,但對造車輛卻加速疾馳而過 ,進而造成車禍,試問難道主幹線行駛權大就能越過雙黃線 加速行駛而造成車禍嗎?
 ㈡我當時車不快且有注意左右來車,所以機車是看到我駕駛的 車嗎?為何機車硬要催油加速?為何你們判定讓我感覺支幹道 未讓主幹道都一定是錯的,是先入為主嗎?所以你們贊成主 幹道未禮讓或者橫衝直撞是對的沒有肇責嗎?等語,並聲明 :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 第9款及第62條第3項及第4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211條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10年10月20日中市警甲分交字第11000277 28號函復說明略以:「…二、本案係交通事故案件,於110年 7月1日19時55分在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中興街口,RA V-9513與MNL-5708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後續)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載明肇事原因,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除罰條例 第45條第1項第9款規定「支線道不讓幹線道車先行」補製單 舉發。三、申訴人於陳述意見書表示略以:「…1. 7月2日凌 晨去取行車紀錄器時,承辦員警當下跟我們夫妻說有禮讓…2 . 8月24日投訴此警局一些事之後,8月28日就開單給我…」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本案事故發生日1 10年7月1日,補製(肇事責任)舉發單日期110年8月28日,未 逾越規定期限。四、另檢視后里交通小隊駐地監視器影像, 申訴人於7月2日係獨自一人進入(后里交通小隊)領取行車紀 錄器記憶卡並與本案承辦員警共同查閱路口監視器影像,未 有申訴人指陳之「當下跟我們夫妻說…」之情事,如員警職 務報告所示…六、檢附員警職務報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以及111年2月25日中市警甲分交字第1110003532號 函復說明略以:「檢送賴子琳(車號:000-0000)、吳孟哲( 車號:000-0000)於110年7月1日19時55分在臺中后里區甲后 路一段中興路口交通事故調查資料1份…」。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一)甲后路一段與中 興街口監視器畫面,影像時間軸02:15至02:22時,號牌RA V-9513號白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左邊畫面出現,穿 越臺中市后里區中興街(北向)停止線,駛入甲后路一段與中 興街口,車頭進入黃色網狀線仍未停止前進,系爭車輛車身 完全進入黃色網狀線。02:22時,號牌MNL-5708普通重型機 車(下稱:對造車輛)自畫面右方出現,自甲后路一段(東向) 行經甲后路一段中興街口。02:23時,兩車於上述路口發 生擦撞。(影像名稱:00000000000000)(二)系爭車輛行車紀 錄器畫面,影像時間0000-00-00 00:36:24至09:37:35 時,系爭車輛行駛於中興街往甲后一段方向行駛,09:37: 38時,系爭車輛進入上述街口時減速慢行,09:38:40時, 系爭車輛進入黃色網狀線後驟然加速。09:37:42時,系爭 車輛緊急剎車,同時對造車輛急閃而過。




 ㈣末查舉發機關檢附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內容,原告 陳稱略以:「…到路口時,我有完全停下並停看聽…」,以及 對造陳稱略以:「…我約在路口前7-8公尺有發現右側巷子有 車要出來…我有按喇叭警示…我往前時,對方也往前…」。依 據上述證詞,佐以光碟影像畫面可見原告並未如其自稱於違 規路口停下,而係持續前行。
 ㈤從上揭證據資料顯示,違規地點路段,甲后路一段車道數較 多,且該路口號誌顯示為閃光黃燈,顯為幹道,中興街未劃 有標線分隔車道,且路口號誌顯示為閃光紅燈,顯為支道, 原告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理應對支道禮讓幹道之規定知之 甚稔,卻未依閃光紅燈指示靜停並禮讓行駛於幹道之機車先 行,猶自前行並迅然加速,致與對造車輛發生擦撞事故,危 害交通安全至為明顯,違規事證明確。原告自應受罰,被告 裁處並無不當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 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四十五條、情形之一者 ,各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9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所稱之「讓車」,旨在確認 行車順序及劃分道路路權,以維護交通往來之安全。故汽車 駕駛人「讓車」,當須將車輛暫停,待有路權之他車輛駕駛 人通過,安全無虞時,始能再繼續通行。是依前開條文之規 定,於交岔路口應讓幹線道車先行之支線道車,除於進入路 口前應先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通過外,於駛進路口跨越交岔 路時,亦須隨時注意幹線道車之車況,做好停讓之準備,禮 讓幹線道有優先權車輛先行作通過,以維交通安全。 ㈡經查,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 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03頁),勘驗結果為:㈠甲后路一 段與中興街口監視器畫面,影像時間軸02:15至02:22時, 號牌RAV-9513號白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左邊畫面出現 ,穿越臺中市后里區中興街往北方向停止線,駛入甲后路一 段與中興街口,車頭進入黃色網狀線仍未停止前進,系爭車 輛車身完全進入黃色網狀線。02:22時,號牌MNL-5708普通 重型機車(下稱對造車輛)自畫面右方出現,自甲后路一段( 東向)行經甲后路一段中興街口。02:23時,兩車於上述 路口發生擦撞。㈡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畫面,影像時間0000-



00-00 00:36:24時至09:37:35時,系爭車輛行駛於中興 街往甲后一段方向行駛,09:37:38時,系爭車輛進入上述 街口時減速慢行,09:38:40時,系爭車輛進入黃色網狀線 後驟然加速。09:37:42時,系爭車輛緊急剎車,同時對造 車輛急閃而過。
㈢依上開勘驗結果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見本院卷 第85-87頁)顯示,事故地點路段,甲后路一段往東方向車 道數多,顯為主幹道,而中興街為未劃設標線分隔車道之支 道,原告既沿中興街準備穿越甲后路一段通過路口,自應將 車輛暫停,待有路權之對造車輛通過後,始能再繼續通行, 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卻未於路口完全停止,並等待對造車輛 通過後始繼續行駛,反而以慢速進入黃色網狀線後驟然加速 ,睽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 行駛於系爭路口時,確有「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之 違規行為,足堪認定。故原告所執之上開主張云云,即非可 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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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