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孫宏武
代 理 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綠邦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3 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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