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23號
TCDV,111,重家繼訴,23,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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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陳鳳玉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湘惟律師
被 告 陳進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陳進財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含其法定 孳息),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陳進財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死亡,被繼承人陳進財 死亡時,無配偶子女,父親陳銀同、母親陳卓月霞均已歿, 繼承人即原告陳鳳玉為被繼承人之胞妹、繼承人即被告陳進 丁為被繼承人之胞弟(註:被繼承人另兩名胞妹陳紗陳衛 均已死亡,另一胞弟陳進發自幼已出養),應繼分如附表二 所示。  
二、被繼承人陳進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上開遺產並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被繼承人陳進財亦無以遺囑限定其遺產不得 分割,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至今仍無法協議分割, 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陳進財所遺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抗辯稱:原告之前說要賣給我等語。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 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 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 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 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 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 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進財於106年11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及兩造為被繼承人陳進財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 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但迄未協議分割等事實, 業據提出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 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有被告陳進丁全戶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為被告陳進丁所不爭執。是原告 此部分主張,堪以認定。基此,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 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被繼承人陳進財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即屬有據。  
三、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 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 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 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 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 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 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 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 0條第2項規定自明。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遺產 ,為不動產,審酌兩造使用、利用情形及經濟利益,為免兩 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本院認將附表 一編號1至編號12所示遺產由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 損及兩造之利益,且兩造就不動產部分若取得分別共有,對 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至於同表編號13 至編號25部分,係屬存款,性質可分,自依兩造應繼分取得 所有(含法定孳息)。綜此,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即明。本件分割遺產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 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 ,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人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 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 公平,爰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即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 費用。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進財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 範圍 金額(新臺幣) 分 割 方 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3分之1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12分之1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2分之1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9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1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1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1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13 存款 臺中地區農會活儲 70,001元 (含法定孳)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存款 臺中地區農會定存 1,000,000元 (含法定孳) 15 存款 臺中地區農會定存應計利息 8元 (含法定孳) 16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活儲 105,801元 (含法定孳) 17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定存5筆 2,500,000元 (含法定孳) 18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西台中分行活儲 1,741,112元 (含法定孳) 19 存款 台灣土地銀行西台中分行綜存 343,697元 (含法定孳) 20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活存 1,090,131元 (含法定孳) 21 存款 臺灣銀行北台中分行綜存 117,267元 (含法定孳) 22 存款 臺灣銀行北台中分行定存2筆 1,000,000元 (含法定孳) 23 存款 臺灣銀行北台中分行定存2筆應計利息 480元 (含法定孳) 24 存款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綜存 1,193,756元 (含法定孳) 25 存款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綜存應計利息 404元 (含法定孳)
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 承 人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陳鳳玉 1/2 2 被告陳進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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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