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心彤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259,1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