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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77號
TCDV,111,訴,777,2022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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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陳銘坤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旭日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111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
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4萬2,183元,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575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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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日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