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55號
TCDV,111,訴,655,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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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林岑禧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 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被 告 陳仲和
陳語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宣判, 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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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