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58號
TCDV,111,訴,2758,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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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58號
原 告 陳雅幸


被 告 郭禹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確認被告就本院民國106年度司
票字第451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記載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
存在。」、聲明第2項:「被告不得執系爭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
執行。」、聲明第3項:「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3941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
行程序應予撤銷。」等情。本院審酌原告提出系爭裁定記載之本
票金額及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5,
000,000元,故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0,000元
,而聲明第2、3項部分,因其經濟利益與聲明第1項相同,故不
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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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