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80號
TCDV,111,訴,1380,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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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鶴仁
林俊龍
被 告 欣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冠仁
被 告 謝凱麟
謝靜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欣鋒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欣鋒公司)於民國 109年7月31日邀同被告謝冠仁謝凱麟謝靜瑜(下合稱謝 冠仁等3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自109年7月 3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僅須按月繳付利息,自同年月31日 起至114年7月31日則應按月攤還本金與繳付利息,利率自10 9年7月31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自 同年3月27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依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 率加碼週年利率1.005%機動計算,並應於每月27日繳款;如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本金,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除應按全 部到期日之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 )。詎欣鋒公司僅繳納系爭借款計至110年11月26日止之本 息,於同年12月27日之應繳款日即未繳款,截至同年11月27 日止,尚有本金191萬9,940元未償,依約系爭借款業於同年 12月28日視為全部到期,欣鋒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系爭借款本金餘額191萬9,940元。而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 利率自109年4月15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均為週年利率0.84 %,故欣鋒公司就上開積欠之本金,應給付自同年11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 20%計付之違約金。謝冠仁等3人為欣鋒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亦應就前揭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 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 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前段、第739條、第740條各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連帶,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原告主張前開欣鋒公司邀同謝冠仁等3人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詎欣鋒公司僅繳納系爭借款計 至110年11月26日止之本息,於同年12月27日之應繳款日即 未繳款,截至同年11月27日止,尚有本金191萬9,940元未償 。又原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自109年4月15日起至111年4 月14日止均為週年利率0.84%等情,業據提出借據、放款相 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 帳務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為證(見本院卷第 15至17、55至69頁),核屬相符。又被告對於上情,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 37、41、43、85至89頁),其等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 同自認。則上揭事實均堪信為真。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



係,請求欣鋒公司依約給付系爭借款本金餘額191萬9,940元 ,及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式:0.84%+1.005%=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即 屬有據。而謝冠仁等3人既擔任主債務人欣鋒公司借貸系爭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謝冠 仁等3人就系爭借款本金、利息暨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亦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191萬9,940元,及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萬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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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鋒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