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02號
TCDV,111,訴,1002,202209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王俊程
訴訟代理人 謝宜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震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0,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