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35號
TCDV,111,補,2035,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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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粘富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嘉、李怡潔(原名李佩倚)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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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