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32號
TCDV,111,補,2032,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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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2號
原 告 陳驊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麗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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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