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石正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介紹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利強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4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
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