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71號
TCDV,111,補,197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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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1號
原 告 吳昌榮

被 告 曾進財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
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
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
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參照)。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
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
土地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
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
告所有坐落臺中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部
騰空並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據前
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又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790平方公尺,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94,000元【計算式
: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790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
現值為28,600元/平方公尺=22,59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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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