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陳瑞燐
陳瑞坤
陳瑞慶
陳月嬋
陳瑞銘
陳瑞昌
陳瑞國
陳瑞清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陳瑞敏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陳木火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陳勤 臺中市○○區○○○街00號
陳淑端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之2
陳銘華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陳秀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陳銘堅 臺中市龍井區沙田路5段315巷67弄130
陳珮玲 臺中市○○區○○路0段○○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2980元,惟按拆屋還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土地之返還請
求權,標的物即為土地,又實務上通常係依起訴時該土地之「公
告現值」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標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82萬2000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被告占用
面積,13700×60=82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980元,尚欠新臺幣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