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鄭民崇
周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
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另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
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l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10萬元,被告應於自
由、聯合、中時、經濟頭版1/2登道歉啓事一日。原告之請求,
前者為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後者屬非因
財產權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二者合計4,000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