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52號
TCDV,111,補,1952,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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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李林樹


被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
審判決書之判決法院名稱、案號、案由、當事人、主文,刊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1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3,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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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